(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伟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关德明。委托代理人邱雪生。被执行人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法定代表人郑泽宗。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珠人社监罚字(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被执行人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要求被执行人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说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珠人社监罚字(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15000元和加处罚款15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人社监罚字(2014)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15000元和加处罚款1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