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某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辉,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惠来县公安局民警,住惠来县惠城镇。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汉宣,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旭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辉及其辩护人林汉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9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辉先后在其登记的酒店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周某顺3次、陈某山2次、刘某妹1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2日22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在惠城镇群园酒店1502号房抓获黄某辉、陈某山、刘某妹、周某顺等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黄某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林汉宣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辉所犯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酒店3间房虽然是被告人黄某辉登记的,但房间是登记给周某顺居住,被告人黄某辉不是房间的实际使用人,与直接容留有所区别,情节较轻;刘某妹偷偷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某辉等人都不清楚,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辉容留刘某妹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某辉当庭认罪,是初犯,无前科,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辉先后3次分别在惠城镇群信大酒店登记1110房、惠城镇群园酒店登记1502房、1702房容留吸毒人员周某顺、陈某山、刘某妹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黄某辉容留周某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容留陈某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次,容留刘某妹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同年10月12日22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在惠城镇群园酒店1502号房抓获黄某辉、陈某山、刘某妹、周某顺等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周某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周证实2014年9月29日晚上7时多,黄某辉在他登记的群信大酒店1110房间内,与其及陈某山在打扑克牌赌博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他们吸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是黄某辉及陈某山各带一点来的。当时在该房间的有陈某山的妻子刘某妹、还有陈某城及1小帅哥,这3人没有吸食毒品。同年10月11日晚上,其与刘某妹及另1女人来到黄某辉登记的群园酒店1702房间,其与黄某辉及刘某妹3人在打扑克牌赌博时,其边赌博边吸食几口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来刘某妹将其吸食剩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吸食了。同年10月12日晚上,其与陈某山、刘某妹夫妻来到黄某辉登记的群园酒店1502房间,其与黄某辉及陈某山3人在打扑克牌赌博时,都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晚12时左右,公安同志到场将他们4人抓获。经对他们4人的尿液进行检验,都是甲基苯丙胺阳性。经周某顺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黄某辉就是多次登记酒店房间给其与陈某山、刘某妹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人。2.证人陈某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证实2014年9月29日晚上7时多,其与妻子刘某妹到群信大酒店1110房找周某顺,其与周某顺及“阿黄”在打扑克牌赌博时,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2日晚上9时多,其与妻子刘某妹到群园酒店1502房间后,其与周某顺一起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过了一会儿,“阿黄”来到,看见其与周某顺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其与周某顺及“阿黄”3人在打扑克牌赌博,至当晚11时许,公安机关到场将他们查获。经陈某山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黄某辉就是“阿黄”,其与周某顺在酒店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时,黄某辉就是在场的人。3.证人刘某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刘证实2014年10月11日晚上,她与1女友及周某顺到群园酒店“阿黄”登记的1702房间,她与周某顺及“阿黄”3人在打扑克牌赌博时,周某顺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她也将周某顺吸食剩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跟着吸食了几口。同月12日晚上,她与陈某山来到群园酒店1502号房,周某顺来开门,过了一会儿,“阿黄”来到,他们3人在打扑克牌,她在床上睡着了,至公安机关到场将他们抓获。经刘某妹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黄某辉就是“阿黄”,登记酒店房间的人。4.证人陈某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证实2014年9月29日或30日下午约2时至3时之间,其到朋友黄某辉登记的群信大酒店1110房间,见朋友黄某辉、周某顺2人在房里,周某顺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接着其与黄某辉也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进来2个不认识的男子,其中1个偏瘦的男子也吸食几口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来他们5人在赌博。经陈某城对照片混合辨认,确认黄某辉、周某顺、陈某山就是与其在群信大酒店1110房间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人。5.证人陈某强的证言。陈证实其在2011年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至今,其吸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都是向朋友黄某辉讨要的,没有还钱,因其与黄某辉关系比较好。有时其与黄某辉还在酒店开房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6.酒店入住信息。(1)群信大酒店消费明细单7单;(2)群园酒店客房结账单、押金单、旅客信息各1份。分别载明被告人黄某辉以其身份于2014年6月2日、5日至7日、同年7月12日至13日、同年8月7日、15日、同年9月29日至10月4日登记入住群信大酒店;同年10月12日至13日登记入住群园酒店的情况。7.黄某辉容留他人吸毒案现场照片,经被告人黄某辉辨认,确认无误。8.鉴定文书。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化)字[2014]10016号《理化检验意见》,检验意见为被告人黄某辉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反应。9.毒品检测报告书3份。分别载明惠来县公安局对吸毒人员周某顺、陈某城、陈某强的尿液是否含有毒品成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阳性,检测结论为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情况。10.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证实,2014年10月12日22时许,该队根据线索在惠来县群园酒店1502号房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辉及吸毒人员陈某山、刘某妹、周某顺。11.户籍证明。惠来县公安局惠城派出所证实,被告人黄某辉,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惠城镇。12.被告人黄某辉的供述。被告人供述2014年9月29日,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群信大酒店开1110号房给朋友周某顺入住。9月30日晚上,在1110房里,周某顺、陈某山及1老汉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时他在现场。2014年10月11日晚,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惠城镇群园酒店开了1702房及1502房,10月12日凌晨2时左右,周某顺和陈某山的妻子及另1妇女来到1702房,其与周某顺和陈某山的妻子3人在打扑克牌赌博,期间周某顺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晚9时许,其到1502房时,陈某山和周某顺在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后其与周某顺和陈某山在打扑克牌赌博,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在2008年就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辩护人林汉宣辩称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辉容留刘某妹吸食毒品。经查,认定被告人黄某辉容留刘某妹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的事实,有证人周某顺、刘某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称,没有证据证实,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辉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辉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辉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拘役。经查,被告人黄某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辉判处缓刑或拘役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陈锦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