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14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2月29日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幼子未成家。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王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曹某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认为夫妻感情很好。夫妻间吵架很正常,也没有殴打原告。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1981年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两个孩子已成家,幼子未成家。原告与被告曾因家庭问题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但不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结婚多年,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及维护文明和睦家庭的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邹艳芳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