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钻妍与梁国林、王榕好执行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钻妍,梁国林,王榕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梁钻妍,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谢玉祺(系申请执行人梁钻妍的丈夫),男,居民。被执行人梁国林,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第三人王榕好,女,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系被执行人梁国林的妻子。本院在执行(2015)云新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梁钻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国林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国林至今未履行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梁钻妍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榕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由于第三人王榕好与被执行人梁国林是夫妻关系,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梁国林对申请执行人梁钻妍所负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梁国林与第三人王榕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王榕好依法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王榕好为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24号案的被执行人。王榕好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行人梁钻妍清偿本院(2014)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梁国林所负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琼娇审 判 员 高振绍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欧紫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