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范某某,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宋成文,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峰,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闵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