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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魏某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刘月,女,汉族,1992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魏祥,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生,农民。刘月与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礼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刘月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魏祥应支付刘月医疗费等7017.83元,误工费等1960.8元。本院向魏祥送达执行通知书后,2015年4月28日刘月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刘月基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的事实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