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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商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沭阳县希望木业制品厂与沭阳冠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希望木业制品厂,沭阳冠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商初字第00029号原告沭阳县希望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贤官镇贤官村兴庄组。负责人刘建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冠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桑墟镇河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长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希望木业制品厂诉被告沭阳县冠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希望木业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沭阳县希望木业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