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0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郝淑巧与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淑巧,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481-1号原告郝淑巧。被告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66号三楼西侧。法定代表人任田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淑巧与被告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淑巧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大街南侧星河半岛1-1-101、1-1-102、1-1-103、1-1-104、1-2-101、1-2-103室的房产六套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淑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大街南侧星河半岛1-1-101、1-1-102、1-1-103、1-1-104、1-2-101、1-2-103室的房产六套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马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