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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娟与雷鹏举、雷清甫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雷鹏举,雷清甫,石海霞,胡津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60-3号原告:陈娟。被告:雷鹏举。被告:雷清甫。被告:石海霞,系被告雷清甫妻子。被告:胡津津,系被告雷鹏举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娟诉被告雷鹏举、雷清甫、石海霞、胡津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娟承担。审 判 长  马 强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