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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陶X、廖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陶X,廖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67号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住所地桂林市XX路XX号。负责人廖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员工。被告陶X,19XX年X月XX日出生。被告廖XX,19XX年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诉被告陶X、廖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以被告愿意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陶X、廖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艳人民陪审员  叶永付人民陪审员  侯有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欧见凤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