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乔贵平与邸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贵平,邸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乔贵平。被告邸明。原告乔贵平诉被告邸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我为被告在佳木斯承揽的建筑工程务工,工作两个月后被告未给付劳务费。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为我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我人工费8345元,一年内还清。现一年还款期已届满,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综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我人工费8345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乔贵平在被告邸明承包的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忠仁镇的工地修水库闸门,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邸明未给付原告人工费。经原告催要,被告邸明于2014年1月3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人工费8345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一年内还清,但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邸明承建的工程干活,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其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在原告索要后被告应当给付拖欠的工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邸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乔贵平人民币83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方 国审判员 倪立存审判员 张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