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二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小峰与黄朝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峰,黄朝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800号原告:高小峰,农民,电话:。被告:黄朝辉。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峰与被告黄朝辉劳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高小峰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冯香暖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