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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二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小峰与黄朝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峰,黄朝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二初字第800号原告:高小峰,农民,电话:。被告:黄朝辉。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峰与被告黄朝辉劳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高小峰负担。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冯香暖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贾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