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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07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建楠与葛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楠,葛洪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07728号原告赵建楠,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被告葛洪旺,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楠与被告葛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洪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葛洪旺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楠撤回对被告葛洪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建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