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07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建楠与葛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楠,葛洪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07728号原告赵建楠,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被告葛洪旺,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楠与被告葛洪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楠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洪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葛洪旺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楠撤回对被告葛洪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建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晓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