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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肖国平诉被告刘书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平,刘书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032号原告肖国平,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刘书克,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国平诉被告被告刘书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国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肖国平负担。审判员 :孟金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卜亚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