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珠海市吉大园林源商行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珠海市吉大园林源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德敬,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左法。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园林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闫国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罗田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74),经营场所:珠海市。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珠工商拱处字(2014)3-31号处罚决定第2项“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园林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决定给予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园林源商行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马爹利蓝带干邑”3支(700ml/支)、“马爹利蓝带干邑”1支(1L/支)、“黑牌酒”1支(700ml/支)、“XO人头马特优香槟干邑白兰地”1支(700ml/支)、“轩尼诗VSOP酒”1支(1L/支);2.罚款人民币3000元。要求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园林源商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罚款,并说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珠工商拱处字(2014)3-31号《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园林源商行。被执行人珠海市吉大园林源商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经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工商拱处字(2014)3-31号处罚决定(包括罚款人民币3000元和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谢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