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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55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