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他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谈话后,被执行人他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将本案执行标的黄金首饰戒指一枚、耳环一双、项链一条、手镯一只,共二两八钱全部交付法院,5月4日申请人李某某领取执行标的,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临潭县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辉审判员 王巨莲审判员 唐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乔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