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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支公司与孟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孟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31号。负责人郭定良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卫东,男,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新民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支公司与孟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诉讼费3973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135案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