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木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张某甲,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