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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木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张某甲,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