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9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历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雅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