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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49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历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田雅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