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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小杭与林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杭,林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陈小杭,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秋生,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杭与被告林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杭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小杭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