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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延晓荣与任立柱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晓荣,任立柱,贾成美,吴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361-4号申请人延晓荣被申请人任立柱被申请人贾成美被申请人吴学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吴学明系东营市鑫岳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学明在东营市鑫岳化工有限公司股权59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