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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潘家湾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潘家湾村。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调解书第三项第二款给付2014年12月20日给付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