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马某,女,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被告葛某某,女,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已预交,实际由原告马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拓宏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