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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忠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122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某(化名黄建念),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田东县义圩镇世木村平拉屯**号,2014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黄忠某爬入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装饰材料城第八期恒联家具厂,进到该厂办公室内用剪刀盗窃一台电脑的硬盘和内存条。恒联家具厂员工庞章某发现黄忠某的盗窃行为,将其制服并带至该厂厨房,与其他工友一起控制黄忠某。过程中,黄忠某挣扎并拿起厨房内的一把菜刀欲持刀反抗,被庞章某等人制服。民警到场后抓获黄忠某,并起获被盗电脑硬盘和内存条、黄忠某反抗时使用的菜刀。起获的被盗物品已被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的硬盘、内存条共价值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处起获作案工具小剪刀1把。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某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扣押的小剪刀1把,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间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