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高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31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被执行人高某丙。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2014)响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吕某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吕某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原告未提供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继承遗产的份额,无法确认各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继承遗产的份额,无法确认各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如能够确认被执行人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