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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徐海波与于青、赵汕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于青,赵汕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17-1号原告徐海波。被告于青。被告赵汕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于青、赵汕霖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青、赵汕霖银行存款5088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青、赵汕霖银行存款5088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