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田毅海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青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管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毅海,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青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41号原告田毅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田成义,汉族,无职业,(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亚平,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住所地青山区红钢四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元,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宝,该中心主任。被告青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管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法定代表人黄翔,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林卉,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副主任(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五路青山广场19楼,登记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青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晖,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林卉,该中心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毅海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房地产总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青山区城乡统筹发展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原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房管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市青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毅海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毅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毅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2,669.50元,由原告田毅海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 均人民陪审员  董丽霞人民陪审员  吴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司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