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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杰与赵学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赵学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73号原告李杰,女。委托代理人杨运奎,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赵学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