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阳根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阳根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阳根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麻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根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仲裁委员会(2013)泰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连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