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谷俊卓与杜英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谷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只提供被告居住的村名,未提供被告住址的门牌号等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寄去法律文书被退回,又经本院查找仍不能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浩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