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来安县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广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广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87号原告:来安县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施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孙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明平,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来安县中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