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曹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李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李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