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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滕云龙与科右中旗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右行初字第11号原告腾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下称旗政府),住址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法定代表人张冰宇,职务旗长。原告腾某认为被告旗政府行政不作为,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合同村民(发包方)的具体耕地人口数、耕地面积、耕地具体位置。判令被告立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排除第三人妨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根其其格审 判 员 白 黎 明人民陪审员 龙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斯 琴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loz1loz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