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彪诉黄小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邓彪。委托代理人杜筠,四川鑫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黄小菊。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梅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