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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藏成亮与和龙市中医院、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成亮,和龙市中医院,延边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藏成亮,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高翠永,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殿杰(原告母亲),女,住和龙市。被告:和龙市中医院,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辛永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金得福,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哲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强震,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永杰,男,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藏成亮诉与被告和龙市中医院、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藏成亮负担。审判员 董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