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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殿亮与颜世岭、赵广全、甄运善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亮,颜世岭、赵广全、甄运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殿亮。被执行人:颜世岭、赵广全、甄运善。本院在执行王殿亮诉颜世岭、赵广全、甄运善,保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晓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