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生昌与刘果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刘生昌,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果发,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成虎,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昌与被告刘果发、李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生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昌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