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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生昌与刘果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刘生昌,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果发,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成虎,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昌与被告刘果发、李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刘生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昌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6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