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佳、赵克明、吴申章、董孝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佳,赵克明,吴申章,董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239号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民权县民荷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佳,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白云镇苍头村。被申请人赵克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青行村*号。被申请人吴申章,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吴岗村。被申请人董孝芝,女,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俭厂村。申请人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佳、赵克明、吴申章、董孝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李佳、赵克明、吴申章、董孝芝未自觉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二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李佳、赵克明、吴申章、董孝芝的银行存款20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朱家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