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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虎贵、王慧女与王风英、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贵,王慧,王风英,陈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王虎贵,男,汉族,1960年3月26日出生,个体。原告王慧女,又名王慧,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个体。被告王风英,女,汉族,36岁,个体。被告陈虎,男,汉族,42岁,个体,系被告王风英之夫。本院在审理了原告王虎贵、王慧女诉被告王风英、陈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萨日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凯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