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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瑞与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166号原告杨瑞,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理人杨宝朋(系杨瑞之父),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万平,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初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雅博,校长。委托代理人高大威,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诉被告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雅博教育培训学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瑞负担。审判员  郭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