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凯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树国申请执行文先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凯执字第6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国,文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凯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国。被执行人文先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文先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树国经济损失80836.60元,并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00元,执行费1110.00元。被执行人文先荣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文先荣系凯里市万朝镇大坝村青松组农民,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家修养,没有外出务工,文先荣亦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凯执字第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树国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文先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亨文审判员 张荣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承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