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无锡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喻叶波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喻叶波,无锡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叶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沈鉴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喻叶波因与被上诉人无锡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民初字第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