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三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荆建军与刘金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建军,刘金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三初字第904号原告荆建军,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职工。被告刘金欢,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荆建军与被告刘金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荆建军于2015年5月1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建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建军承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昕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