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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三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荆建军与刘金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建军,刘金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三初字第904号原告荆建军,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职工。被告刘金欢,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荆建军与被告刘金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荆建军于2015年5月1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建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建军承担。审 判 长  武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 晓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昕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