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5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庞某某、孟某某等与姚某某、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庞某甲,姚某某,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庞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庞某甲之母。被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系姚某某之妻)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临邑县德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明刚,该镇镇长。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少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少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