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019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差,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海民初字第0147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宋 剑执行员 赵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掌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