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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德发与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发,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发。委托代理人张臻,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殷华。本院在执行王德发与殷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