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德发与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发,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发。委托代理人张臻,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殷华。本院在执行王德发与殷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