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泽正因与被上诉人马遂囤及原审被告马骋宇、马剑雄、马满囤、马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春囤,马遂囤,马骋宇,马剑雄,马满囤,马桂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春囤(曾用名马泽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遂囤。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骋宇。委托代理人韩海涛,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剑雄(曾用名马来囤)。原审被告马满囤。原审被告马桂兰。上诉人马泽正因与被上诉人马遂囤及原审被告马骋宇、马剑雄、马满囤、马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马泽正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泽正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泽正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16元,由马泽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