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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王小虎、胡四营、郭红梅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李某被执行人王小虎,男,1974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胡四营,男,1974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郭红梅,女,1978年4月14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闫素成,男,1963年11月15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小秋,女,1963年7月15日生,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执行王小虎、胡四营、郭红梅、闫素成、刘小秋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审查,该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小虎、胡四营、郭红梅、闫素成、刘小秋应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