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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长乐迈耶经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长乐市天华针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迈耶经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长乐市天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长乐迈耶经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吴明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金龙,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婧,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市天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黄明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声梁,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婷婷,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乐迈耶经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市天华针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乐迈耶经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长乐迈耶经编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杜军 来源: